浙江科技学院教职工互助会章程(试行)
(2009年6月17日第五届教代会执委会全体委员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扬团结、互助、友爱精神,关心困难教职工,帮助部分教职工缓解因大病、重病或家庭重大变故而导致的生活困难,促进和谐校园建设,成立浙江科技学院教职工互助会(以下简称互助会)。
第二条 互助会是教职工自愿参加的公益性群众组织。
第二章 会 员
第三条 学校正式在编在职教职工凡承认本章程并按规定缴纳互助金的,均为互助会会员。会员有履行缴纳互助金的义务和享受本章程规定补助的权利。
第四条 参加互助会的教职工,每次按规定缴费后即可享受互助待遇一年(自缴费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 每年9月份统一组织收费,新入会的教职工入会时办理缴费。
第三章 互助会资金的筹措和管理
第六条 互助会资金的主要来源;
(一)学校每年专项拨款;
(二)会员每人每年缴纳一定数额互助金;
(三)校内外的资助和捐赠;
(四)互助金增值和积累。
第七条 互助金的缴纳。互助金由个人按年度缴纳。本年度新录用或调人学校并加入互助会的,应按规定缴纳,互助金金额不变。互助金不建立个人帐户,个人缴纳的互助金不累积;退休、调离学校或自愿退会者,个人缴纳的互助金不退还。
第八条 互助会资金在校工会财务设专项科目管理,专款专用,年终公布账目,接受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监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九条 互助会设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学校领导和组织部、人事处、监审处、财务处、工会、医务所负责人及2名分工会主席(随机遴选)共9人组成,负责研究修订互助会有关规定,审核互助金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审批补助对象及补助款项,确保互助金使用的公开、公正和合理。
第十条 互助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工会,负责受理、审核会员的互助申请,管理互助会经费,报告每年的互助金收支情况,完成互助会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补助范围和标准
第十一条 补助范围
(一) 会员本年度因患大病,重病或受重大意外伤害(见附件)造成家庭生活特殊因难,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纳入正常治疗的住院或特殊疾病门诊医疗发生的医疗费个人承担部分超过1万元者;
(二) 因重大突发性意外事故造成家庭生活特殊困难者。
第十二条 补助标准:
(一)大病、重病或受重大意外伤害的医疗补助标准:
(1)1万元(不含1万元)以上至2万元部分为20%;
(2)2万元(不含2万元)以上至3万元部分为25%;
(3)3万元(不含3万元)以上至4万元部分为30%;
(4)4万元(不含4万元)以上至5万元部分为35%;
(5)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上为40%。
上述补助标准按全超额累进计算。
大病、重病或重大意外伤害医疗的互助金补助年度累计上限为3万元。
(二)对因重大突发性意外事故造成家庭生活特殊困难的酌情给予补助,年度补助额一般不超过5000元,特殊情况最高不超过2万元。
(三)对已按补助标准第(一)款的规定享受补助,但仍存在严重困难的特困教职工,可视家庭经济状况酌情给予补助,年度补助额一般不超过5000元,特殊情况最高不超过2万元。
第十三条 互助会不予补助的情况
(一)凡属非必需的自费药品。如疗效不确定的新药、偏方、补药等。
(二)凡属非必需的一次性医疗器械、材料。如国产器材、材料可以替代的进口器材、材料。
(三)凡属非医疗必须的陪护、营养、交通等费用。如非医保定点医院转诊的异地求医等。
(四)凡属因本人违法、违规发生意外伤害而产生的医疗费用及家庭困难。
第六章 补助的申请和审批
第十四条 申请互助金补助的人员应填《浙江科技学院互助会补助申请表》,并按规定附上有关凭证,向所在分工会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人所在分工会对申请人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根据申请项目将申请表、医疗费结算单据原件、清单、病历有关特困情况证明材料等必备资料上报互助会管委会办公室。
第十六条 互助会管委会办公室对申请人的情况及家庭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其中医疗凭证须委托指定医疗机构进行审核,并提出补助的初步意见,报学校教职工互助会管委会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互助金补助结果向全校公告。
第十八条 遇特殊情况需要预先借款时,经互助会管理委员会研究批准可以预支,事后根据补助标准,超出部分及时退回,否则由财务处从工资中扣回。
第七章 罚 则
第十九条 凡申请人在补助活动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即停止补助,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追回补助款项。情节严重者,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经校工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互助会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
重大疾病和身体高度残疾界定标准
重大疾病(疾病或下列手术):
一、心脏病(心肌梗塞);
二、冠状动脉旁路手术;
三、脑中风后遗症;
四、慢性肾衰竭(尿毒症);
五、癌症;
六、瘫痪;
七、重大器官移植手术;
八、严重烧伤;
九、暴发性肝炎;
十、主动脉手术。
身体高度残疾:
一、双目永久完全失明;
二、两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三、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五、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六、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七、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八、中枢神经系统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害,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