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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在全省高等学校全面实施青年教师助讲培养制度的指导意见(浙教高教〔2012〕160号)

发布单位 : 时间 : 2013-01-04浏览量 :
各高等学校,各设区市及义乌市教育局:
为有效帮助高校青年教师尽快胜任教学岗位需要,切实保障和提高高等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 年)》和《浙江省高等教育 十二五 发展规划》要求,经研究确定,从 2013 1 1 日起 ,在全省高等学校全面实施青年教师助讲培养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实施青年教师助讲培养制度的基本内涵和意义
青年教师助讲培养制度是指由各高校负责实施,以提高职业道德修养、现代教育理论水平和基本教学技能为主要目的,对新进高校从事教学工作的青年教师 , 专门进行一个时期相对集中培养培训的制度。
建立和实行青年教师助讲培养制度是继承和弘扬高等学校优良办学传统,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举措。参加助讲培养是青年教师的义务和权利,实施青年教师助讲培养制度是各高校应尽的责任。
二、青年教师助讲培养的对象
各高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作为青年教师助讲培养制度的培养对象:
(一)新聘用到高校从事教学工作(含理论教学和实验、实践教学)的在岗教师;
(二)高校教学经历不足 3 年,年龄在 35 周岁以下(含 35 周岁) , 未接受过助讲培养培训的在岗教师;
(三)学校认为有必要安排参加青年教师助讲培养的中青年教师。
三、培养对象的基本要求
(一)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忠诚于教育事业,遵守高校教师行为规范,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
(二)虚心向指导教师学习,尽快掌握教学各个环节的基本要求和方法,了解教学管理和运行的规章制度,明确人才培养的目标、规格要求和学校办学定位,掌握教学计划的基本结构、课程构成等。
(三)完成指导教师指定的学习任务,随堂听取指导教师讲授的课程,并参加答疑、作业批改、实验指导及其他教学研究工作。
(四)虚心向指导教师和其他教师学习,在指导教师指导下担任一门课程的部分教学任务,做到按课程要求认真备课、撰写教案及制作多媒体课件,课前与指导教师沟通试教内容、要点及主要教学方法,课后征求指导教师及学生意见,及时改进教学中的不足。同时按要求开展相关教学研究。
(五)培养对象的培养期限一般为一学年。由青年教师申请和指导教师推荐,经考核成绩优异者可缩短为半年。需要继续培养的可延长至一年半或两年。
培养期满,在指导教师指导下按要求完成个人参加培养培训的报告。
四、指导教师的条件与职责
(一)指导教师应当具有高尚的师德、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教学能力强,教学效果好,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教龄 5 年以上。
(二)关心青年教师的思想状况和师德修养,培养青年教师严谨的教学态度和对学生高度负责的执教精神。
(三)从教学的各个环节(包括听课、备课、编写教案或讲义、试讲、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实验与实习等)入手,对青年教师进行认真具体的指导。
(四)指导青年教师参加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团队建设和教学研究等教研活动。
(五)对青年教师是否具有开课能力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达不到培养要求的青年教师提出延长培养期等建议。
学校须为每个培养对象确定指导教师。每名指导教师一般只指导 1 名青年教师,因特殊情况可增加被指导人数,但至多不超过 2 名。
五、青年教师助讲培养的考核要求
各高校对指导教师承担的培养工作应折算为工作量,计入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并给予相应的教学工作量补贴。在推荐硕士生导师、博士生导师及评选先进中应优先考虑参与指导的教师。
青年教师参加助讲培养期间,各高校原则上不安排其独立承担教学任务,其教学工作年度考核参照助讲教师培养考核结果及相关工作表现确定。
青年教师助讲培养结束,各高校应组织相关教学专家,结合青年教师培养学习情况,通过试讲等方式进行考核。考核可每学期进行一次。考核结果分合格、不合格两种。合格者可进一步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级,并由学校颁发由教育厅统一印制的教学上岗资格证书。考核不合格的,由学校根据实际及相关规定,对其做出延长助讲培养期、调整岗位或解聘等处理。
获得教学上岗资格证书是教师参加职称评聘和相关职务晋升的必要条件。
六、加强领导和组织
省教育厅将对高校实施青年教师助讲培养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学校教学工作及业绩考核。
各高校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负责青年教师的助讲培养工作。学校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具体负责青年教师助讲培养制度的实施、监控和日常管理。
各高校应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符合本校实际的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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