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科技学院艺术设计学院/服装学院党委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学校二级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进一步规范和明确学院党委工作职责,推进学院改革与事业发展,根据中共中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15号)文件精神,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中共浙江省教育工作委员会《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高校基层党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教工委〔2016〕18号)文件精神,以及《浙江科技学院章程》和《浙江科技学院开展二级学院党委领导下院长负责制试点的工作方案》等规定,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学院党委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学院各项事业科学发展。
第二章 党委领导体制
第三条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院工作,履行管思想、管干部、管人才、管政策、管改革的重要职责,研究谋划学院全局性、战略性的重大事项,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党委通过集体研究决定学院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支持院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落实学校行政工作部署,保证学院教学、科研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学校党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
第五条学院党委向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党委书记主持学院党委全面工作;副书记协助书记工作并分管某一方面工作;党委委员按照分工开展工作。党委书记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委员和纪委的监督。党委委员应支持书记的工作,接受书记的工作检查、督促,自觉维护党委的团结和统一。
第三章 党委主要工作职责
第七条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依法治院。团结和带领全院师生员工认真执行学校党委的决定,推动学院各项事业科学发展。
第八条研究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决定,以及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对外合作、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大额资金使用和重要管理制度。
第九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做好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推荐、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学校中层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第十条按照党管人才的要求,研究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第十一条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第十二条加强学院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院风和教风、学风。
第十三条加强学院党组织建设,创新党支部活动方式,加强党员的发展、教育和管理,发扬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四条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第十五条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十六条研究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四章 党委主要工作机构
第十七条学院党委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设立党委办公室、学生工作办公室、党校等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十八条党委办公室是学院党委的综合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围绕学院的中心工作和党委的日常工作,积极发挥参谋助手、服务协调、督促检查等作用,认真做好文秘、信息、调研、重要活动组织、综合事务管理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党委办公室与行政办公室合署办公。
第十九条学生工作办公室是学院党委负责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了解、掌握学生的思想状况,研究、制定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计划和措施,研究、制定加强学风建设举措,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有针对性地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教育、思想道德教育和纪律教育,做好学生党建工作等。
第二十条学院业余党校是学院党委培养培训党员、入党积极分子的主要渠道。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学院党员教育与培训计划、教学安排,着重抓好学生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的教育与培训等。党校办公室设在党委办公室,学生工作办公室配合完成。
第二十一条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是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的检查机关,是党内监督的专门工作机构。学院纪委在学校纪委和学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围绕学院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对党员干部行使权力实行监督,查处违纪行为,推进廉政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五章 党委主要工作制度
第二十二条会议制度
(一)党员大会
定期召开党员大会。会议由党委书记(或受书记委托的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二)党委会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或受书记委托的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由学院全体党委委员组成,有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参加方能举行。学院党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党委委员中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对重要事项可用表决方式决定。对干部任免等事项采取票决制作出决定。非党委委员的院领导、党委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
(三)党政联席会
会议由党委书记或院长召集并主持,学院党政班子全体成员参加,主要研究商讨学院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思考谋划学院下一步发展思路。党政联席会根据议题需要可召开扩大会议。
(四)党建工作例会
会议由党委书记(或受书记委托的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参加人员由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办学工办负责人以及各党支部书记组成。经主持人提议,其他有关领导和人员可出席或列席会议。主要任务是:学习传达上级有关宣传思想、组织统战、党风廉政等方面重要会议精神,交流研讨相关工作经验,研究部署学院党的建设方面工作。
第二十三条文件审批和用印制度
学院党委文件由党委书记审签。上级文件由党办负责传阅。学院党委印章由党委办公室负责管理,按照有关规定用印。
第二十四条请示报告制度
学校党委交办的重要工作的完成情况、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重大突发事件以及其他重要事项,应及时向学校党委报告。学院党委每年通过多种形式向党员大会报告工作。学院行政、各系(单位)以及各基层党支部遇重大事项应及时向院党委请示、报告。
第二十五条信访接待制度
学院党委完善信访工作制度,畅通信访渠道。按照学校统一部署和要求开展信访接待工作。
第二十六条党务公开制度
认真执行上级和学校有关党务公开规定,按照党务公开目录、公开形式和公开范围,及时做好各类事项的公开工作。
第二十七条学习调研制度
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制定学习计划,定期组织集中学习。学院党委成员带头加强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教育方针政策和理论的学习,带头落实联系基层制度,定期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
第二十八条组织生活制度
学院党委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结合思想和工作总结,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党委委员以普通党员的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活动,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党支部书记参与决策与述职制度
建立教工党支部书记参与学院及所在系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决策机制,由党支部对所在系教职工参与岗位聘任、职称评定、评优评先、干部提拔等事先做出思想政治鉴定。学生支部书记参与学生的重大权益决策。
党支部书记抓党建工作述职采用书面述职与会议述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书面述职的基础上,院党委将组织召开专题述职会议进行现场述职。
第六章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
第三十条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利用民主生活会、党委召集的由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的情况通报会、意见听取会等形式,倾听党外人士对学校发展的意见建议;倾听他们对院党委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意见;倾听他们对解决师生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一岗双责”。院党委书记对全院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院党委班子及成员,各基层党组织及其“一把手”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院长对学院行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对学院行政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院纪委书记协助院党委书记做好全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责抓好全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及纪检监察工作,对全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责,对全院纪检监察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院党委委员对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分别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三十一条学院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加强作风建设各项规定,带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浙江省委“28条办法”、“六个严禁”及省委教育工委、校党委关于作风建设各项规定,率先垂范,促进作风转变。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浙江科技学院艺术设计学院/服装学院
党委办公室
2018年5月1日
艺术学院党委工作规则(201806014).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