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心集体宿舍管理,维护员工住宿的正常秩序和整洁环境,以保证员工得到充分的休息,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二条中心办公室是中心员工集体宿舍的管理部门,负责入住资格审核、宿舍安排和调整、规范制定等各项管理工作。
第三章入住规定
第三条入住条件
(一)餐饮部、公寓门卫、校卫队因工作需要可安排在校区住宿;其他人员原则上不安排住宿,如确需住宿,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
(二)申请住宿者需本人身份证、暂住证、计划生育证等证件齐全。
(三)认知《员工集体宿舍管理办法》,入住后能严格遵守本管理办法,并签订遵守本办法的书面承诺。
第四条入住手续
(一)需住宿员工向所在部门申请,经部门同意后交中心办公室,中心办公室签署意见后交分管领导同意,由中心办公室统一安排住宿(指定宿舍区域及房间号)。
(二)提交身份证、暂住证、计划生育证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如特殊情况要求先入住后办理暂住证者,必须在入住后二天内办妥暂住证,否则视为无证住宿,取消入住资格。
(三)到中心财务部交钥匙押金10元,持押金收据到办公室领取钥匙和住宿安排通知单。
(四)员工不得擅自调换或占用床位。
第四章住宿日常管理及规范
第五条安全管理规定
(一)住宿人员不得拒绝公寓管理、校卫队的安全检查。
(二)宿舍内外禁止烧煮、烹饪或私拉乱接电线、电器;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电器功率不得大于100W。
(三)室内外不得使用或存放危险品及违禁物品。
(四)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员工离开住所必须关好门窗,锁好房门。大额现金存放银行,手机等贵重物品妥善保管,否则丢失责任自负。
(五)宿舍内不得使用蜡烛等明火工具,不得在室内燃烧废纸等物品;不得在床上吸烟,严禁乱扔烟蒂,加强防火意识。
(六)不得在宿舍内酗酒、赌博、打架斗殴或从事非法活动;不观看、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录像制品。
(七)宿舍内不得留宿他人,不得携眷住宿;办公室将根据宿舍安排,及时将入住人员名单张贴于房门,寝室人员有权利及义务监督并制止非本房间人员入住。
(八)住宿员工有义务对公共区域水、电、门窗的安全检查巡视,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九)寝室钥匙人手一把,严禁私自配置或将钥匙转借他人,如因此造成损失,由出借人负责赔偿并予以严肃处理,如发现钥匙有丢失,被盗等应及时报告,由中心负责给予换锁,未经许可严禁撬锁。
(十)禁止偷窃行为,一旦发现,移交公安机关处置,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作息制度
(一)住宿人员必须按时就寝,休息时间使用电视、收音机,音响设备音量不得过大或大声喧闹,以免影响他人休息。
(二)上下早班、夜班的员工要保持安静,不得影响其他员工休息。
(三)入住学生公寓区的职工,还需遵守学校学生公寓作息时间的规定,服从公寓管理员的统一管理,不得客串学生房间,不得与学生发生争执;入住住宅小区宿舍的员工不得影响邻里生活、休息,不得引发邻居有效投诉。
第七条公物管理规定
(一)住宿员工对所居住宿舍,不得随意改造或变更,不得转租或允许他人使用,一经发现取消其入住权利。
(二)宿舍所有公物(如电视、空调、电扇、门窗、桌椅、床铺等),住宿人员有责任维护完好;如管理不善造成物品缺损,视情况由住宿员工负责赔偿或承担修理费,卫生间、浴室、衣橱等公用设施,宿舍人员共同使用。
(三)室内除按规定配备的家具物品外,不得将学校或中心的其他物品私自放入室内;自行车在指定位置停放。
第八条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一)室内卫生由各宿舍住宿人员自觉打扫,要保持室内外干净、整洁;垃圾、废物等集中倾倒到指定场所。
(二)不得在公共走廊、楼梯或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不得随地吐痰、乱倒垃圾。
(三)严禁向窗外泼水、乱倒杂物,严禁将杂物剩饭等倒入厕所及排水管道。
(四)不得在室内饲养宠物。
(五)节约水、电,养成随手关灯、关闭水笼头的良好习惯。
第五章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
第九条收费标准
(一)餐饮部、公寓门卫、校卫队等,每人每月收取水电费3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收取100元(含住宿费、水电费)。
(二)所收费用从住宿员工本人工资中扣缴。
(三)室内水、电设备由宿舍成员共同保管,出现故障,应及时报修,人为损坏照价赔偿。
第六章退宿规定
第十条住宿员工离职(包括自动辞职、解聘等)应办理退宿手续,工资结算须在退宿手续完毕后办理。
第十一条住宿员工离职之日起二天内必须搬离宿舍,超过二天没有搬离宿舍的物品,视作员工自愿放弃处理,中心有权处理遗留物品。
第十二条住宿员工迁出时应由公寓管理员或中心相关人员核对物品清单,若物品有缺损需照价赔偿;带出物品应主动交公寓管理员或中心相关人员检查。
第十三条从宿舍迁出后,将钥匙交回中心办公室。经核对无误,相关人员在钥匙押金收据上签名,退宿人员去财务发展部领钥匙押金10元。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住宿员工违反管理规定的,中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提出警告,视情节轻重可取消其住宿资格,并给予50-500元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中心予以辞退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住宿员工发生下列行为之一,取消其住宿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管理员监督与管理;
(二)在宿舍赌博、打麻将、斗殴、酗酒;
(三)蓄意破坏公用物品或设施;
(四)在宿舍内留宿异性或外人;
(五)大声喧哗,妨碍他人休息,经教育不改的;
(六)严重违反宿舍安全规定;
(七)有偷窃行为;
(八)私自调换住宿房间的。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