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后勤事务中心内部管理,严肃劳动纪律,树立员工强烈的纪律意识,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特制订本制度。员工出勤是反映员工工作情况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后勤事务中心计发薪酬的参考依据。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后勤事务中心全体员工。
第三条后勤事务中心根据服务、经营特点及员工的岗位不同,实行不同的工作制和工作时间。
第二章考勤管理制度
第四条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后勤事务中心的考勤制度,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上班时间应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外出办事应与本部门主管说明所办事项及预计返回时间。
(一)迟到:晚于规定上班时间到岗的,30分钟内到达为迟到。
(二)早退:早于规定下班时间离岗的,30分钟内离开为早退。
(三)旷工:无故缺勤。
(四)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出勤者,未出勤天数按旷工处理。
(五)擅自离岗、脱岗及离开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六)在规定的上班时间超过30分钟到岗或早于规定下班时间30分钟以上离岗的视为旷工半日。
(七)员工旷工的,扣发旷工期间工资及各类津贴补贴。
(八)员工编造理由获取后勤事务中心假期,事后经发现,视情节按事假或旷工处理。
(九)后勤事务中心员工上下班须按中心规定指纹考勤,以作考勤依据。
第五条考勤方法
(一)员工每天上下班统一在指定地点做指纹考勤,早、晚共计每日2次,不得伪造出勤记录(部分综合工时考勤时间另行规定)。
(二)因公事未考勤或上下班忘记考勤,应在当日或次日向部门主管说明理由,填写“考勤异常情况说明”,经部门主管和部门负责人确认后,由分管领导审核,再交中心办公室备案,并在考勤记录上注明,逾期作缺勤处理。
第六条请假管理
假期:假期类型分为:法定假期、公假、事假、病假、婚假、产假及哺乳假期、工伤假、丧假、年休假等。除中心规定的员工节假日之外,其他由于各种原因需要请假的,均须事先办理手续。
(一)法定节假日
①法定节假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②法定节假日除经核准确需上班及值班的员工外,其余员工全部放假。
(二)事假
①定义:员工一般情况下不请事假,但因处理个人事务需要,可以申请事假,事假首先安排调休。
②审批程序:请假员工需填写《请假申请单》,经批准后方可请假。1天含以下由部门负责人批准,中心办公室备案;2天及以上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分管领导审核,再交中心办公室备案;3天以上需中心主任批准,办公室备案。
③待遇:事假不发工资及各类津贴补贴,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0天;当年年终效益奖减半核发;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0天的,停发当年年终效益奖。
注:以上工资组成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及预发绩效。
(三)病假
①定义:员工因身体不适不能正常上班者可申请病假。
②审批程序:员工需请病假者,原则上必须出示有区级以上医院医生签字就诊的病历卡、建议休息诊断证明及相应的医疗费清单或挂号收据。病假2天以下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分管领导审核,中心办公室备案;病假超过3天的由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后勤事务中心主任批准,办公室备案。
③提供虚假资料获得病假,或特殊情况补报病假不符合病假规定,事后一经发现,已休病假根据情节按事假、旷工处理。
④员工休病假依法按照法律规定的医疗期执行。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⑤待遇:
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病假工资发放标准如下:
病假期发放标准(本人工资的百分比)
工龄<10年10年≤工龄<20年20年≤工龄<30年工龄≥30年
6个月以内50% 60% 70% 80%
6个月以上40% 50% 60% 70%
注:1.员工病假期间,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2.以上工资组成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及预发绩效。
⑥医疗期满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以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婚假
①定义:员工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在后勤事务中心工作期间,在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婚姻登记,可凭《结婚证》申请享受婚假3天。初婚符合晚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的可增加婚假(含公休日和法定假日)。休婚假须在领取《结婚证》后1年内,超过一年的,不再享受婚假。
②审批程序:填写《请假申请单》,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后勤事务中心主任批准,办公室备案。
③待遇:婚假期间按正常出勤发放工资。
(五)产假
①定义:女员工符合国家政策生育时,凭医保定点医院出具的生育医疗诊断证明(原件),可以按规定享受产假90天,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难产或双胞胎以上增加15天(含公休日和法定假日);已婚女工计划内怀孕流产的,凭医保定点医院证明,可以按规定享受产假;不符合上述规定休假,但根据医生诊断确需休假的,一律按病假规定处理。
②审批程序:提前填写《请假申请单》,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审核,后勤事务中心主任批准,办公室备案。
③待遇:产假期间按社保基数发放工资。
女员工产后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后6个月内,提供相关资料提交中心办公室,由中心办公室人事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申报手续,超出规定受理时间将不予受理。
(六)哺乳假
定义及待遇:女员工哺乳不满1岁婴儿,可在每班工作时间内哺乳2次,每次30分钟,哺乳时间算作工作时间。
(七)工伤假
①定义:员工因工负伤,经校医院或其他医院诊断,需要休息的时间为工伤假。
②审批程序:申请工伤假必须在工伤发生1周内由所在部门出示工伤报告,提供由指定医院医生签字的就诊病历卡或工伤认定书,填写《请假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中心办公室核实,并报中心主任批准。
③待遇:工伤期间的待遇按有关国家规定执行。
(八)丧假
①定义:员工配偶、父母、子女、岳父母或公婆去世,给丧假3天。涉及路程假由公司批准后另给,但路费自理。
②审批程序:填写《请假申请单》,提供死亡证明,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核,中心主任批准,办公室备案。
③待遇:丧假期间按正常出勤发放工资。
(九)年休假
①定义: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员工,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员工依法享受学校寒暑假期间的轮休,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②审批程序:填写《请假申请单》,部门负责人审批,中心办公室备案。
③待遇:年休假期间按正常出勤发放工资。
第七条请假程序及假期核准
(一)员工请假必须至少提前1天填写《请假申请单》,经批准报中心办公室备案后生效。
(二)员工因事务紧急不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者,必须电告部门负责人同意,并由部门负责人代办请假手续,但原则上请假天数不能超过3天。并于上班当天补齐请假核准手续,否则视为旷工。
(三)凡员工请假期满需续假者,必须在期满前一天,办理续假手续,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续假,否则视为旷工,续假天数与原请假天数合并计算,按相应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制度解释权和修订权归中心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