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各项工作的科学、规范管理,促进基金会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结合本基金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对基金会工作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机构及理事监事调整;
(三)重大捐赠项目;
(四)重大决策;
(五)投资理财规划;
(六)发生投资理财风险(如投资本金出现亏损等);
(七)基金会主办大型活动;
(八)与有关部门举办大型公益慈善活动;
(九)涉外活动;
(十)重大资产处置(包括转让、抵押、置换等);
(十一)发生诉讼、仲裁事项;
(十二)因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重大影响的事项;
(十三)各级相关部门实施评估、检查时发现的重大问题、提出的重要处理意见或整改意见,以及本单位采取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情况;
(十四)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 基金会秘书处为本制度的具体实施部门,负责及时上报基金会理事长,经理事长批准后向理事会报告,如有必要还需及时上报浙江省教育厅及浙江省民政厅备案。
第四条对于重大事项报告中出现的各类违规、违纪行为,实行责任追究,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处理。
第五条 监事负责监督本制度的实施与执行。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浙江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