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浙江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档案的科学管理,统一规范基金会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机关档案工作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并结合基金会工作实际,制定管理办法如下。
第二条基金会档案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收集和整理,立卷后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归档和管理。基金会档案工作在业务上接受浙江科技大学档案馆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归档的文件材料要求完整、准确,并及时分类整理、立卷、归档,材料应妥善管理,不得丢失或损毁。归档范围包括上级主管部门的文件材料与本会的文件材料。主要有:
(一)上级主管部门的文件材料
1.上级主管部门召开的需要贯彻执行的会议主要文件材料;
2.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本会要执行文件,以及普发的、需要贯彻执行的法规性文件;
3.领导视察、检查本会工作时的重要指示、讲话、题词、照片和有特殊保存价值的录音、录像等材料;
4.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颁发或出具的各种有效证件及凭证。
(二)本会的文件材料
1.本会召开理事会、表彰大会等的会议文件,以及各种音像材料;
2.本会各项活动形成的计划、总结、报告、纪要等;
3.本会颁发的各种正式文件及签发稿、印制稿、重要文件的修改稿等;
4.本会的请示与上级部门的批复文件;
5.本会年检、考核、评先材料;
6.本会统计报表和统计分析资料;
7.本会成立、合并、更名、启用印章、章程、制度等文件资料;
8.本会财产、物资、档案等的交接凭证、清册等;
9.本会的历史沿革、大事记、年鉴,反映本会重要活动事件的剪报、声像材料,荣誉奖励证书,有纪念意义和凭证性的实物和展览影像等文件材料;
10.本会历届理事会名册及志愿者名册;
11.本会与有关单位、团体、企事业单位来往的协议书、重要文件及需要执行的法规性文件;
12.本会工作人员聘用、待遇、考核、辞退、奖惩等文件材料;
13.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基金会档案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校内借阅档案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基金会资料原则上不外借。外单位确需借阅时,须凭单位介绍信,经基金会秘书长批准后,办理借阅手续,方可查阅。
第五条基金会档案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或因故离职时,应将经办的文件材料与接办人员交接清楚,填写移交单,不得擅自带走或销毁。
第六条会计档案管理应严格按照《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执行。
第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浙江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