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证章管理办法
第一条浙江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由基金会秘书处保管,并按规定按时接受浙江省民政厅的年检。
第二条基金会公章、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名章存放在基金会秘书处。日常工作需盖印章的由秘书长负责。非日常工作范围内的重要事项的处理或重要文件的印发,必须报理事长签署后加盖印章。
第三条基金会财务专用章,作为银行预留印鉴,只作为银行印鉴章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财务专用章由基金会计划财务处保管。
第四条基金会证章应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或损坏,出现遗失、损坏或违规事件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五条基金会变更需要更换证章时,应到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交回原证章,重新提出申请,经核准后,领取新的证书,刻制新的印章。
第六条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应将全部证章交回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封存。
第七条基金会证章丢失,经声明作废后,按有关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办理。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浙江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