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管理浙江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信息公开,扩大公开透明,保障捐赠人、受益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浙江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基金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将基金会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基金会将遵循依法、准确、及时的原则,主动披露除依法不予公布外应该公布的信息。基金会所有公布的信息要体现及时性、公开性、严肃性、全面性。
第四条公开的信息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公开内容和范围
第五条基金会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主动予以公开:
(一)基金会组织机构信息,包括基金会组织架构、理事会成员情况、基金会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等;
(二)基金会联系方式;
(三)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基金会年度审计报告;
(五)基金会主要公益活动项目信息;
(六)基金会动态信息或相关新闻;
(七)其它允许公布的基金会相关信息。
第六条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涉及知识产权;
(二)阶段性信息或处于审议、处理过程的信息;
(三)内部工作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布的信息;
上述第(一)项所列的信息,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基金会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权利人对是否同意公开的意见征询未向本基金会作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
第七条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八条基金会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不得对外公布。
第三章信息发布途径
第九条建立完善官方网站并在官方网站上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
第十条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以及其他主流媒体(电视、广播、报刊)上公布本基金会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综合其他传媒途径进行信息公开,包括移动传媒、网络媒体、电子邮件、手机、固定电话、展板、出版物和专题活动等。
第十二条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经审核的年度工作报告的全文和摘要。
第十三条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本基金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消息,应当及时公开说明或者澄清。
第十四条信息公开的时限要求。
(一)有明确的信息报送和公布时限要求的,按照时限要求公开信息;
(二)凡属主动公开的信息且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基金会当在该信息形成后3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三)对于信息公开的查询和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受理部门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受理部门应该将申请转至相关部门,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
(四)基金会已经明确不予公开或提供的信息,将不再以任何形式公开或提供。
第四章实施与监督
第十五条基金会秘书长负责组织领导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工作,包括审定信息公开工作有关制度,研究决定信息公开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并推进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六条基金会对工作中产生的信息进行有效管理。
(一)基金会负责对基金会公开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并承办信息披露工作。定期监测各部门负责管理并已经披露的信息,必要时向各部门及基金会秘书长提出信息披露的意见和建议。对于已经公布的信息,制作信息公布档案,妥善保管。负责基金会所有信息的汇总及存档管理;
(二)各岗位的在岗人员负责保存、整理和上报其工作中产生的各类信息,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披露;
(三)部门主管负责管理本部门产生的信息,提出信息披露建议,经基金会秘书长审批后方可披露。
第十七条基金会党支部负责对基金会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基金会在信息公开工作中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了解服务对象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反应,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应当认真研究,积极整改。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浙江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