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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考风考纪及预防参与高考违纪作弊的专项教育的通知

发布单位 : 时间 : 2016-05-24浏览数 :

关于开展考风考纪及预防参与高考违纪作弊的专项教育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安吉校区:

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促进我校教风学风建设,提升诚信教育,按照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关于组织在校生进行预防参与高考违纪作弊专项教育的通知》要求,为提升国家教育考试安全管理保障水平,大力弘扬诚实守信的社会道德风尚,确保2016年高考等各类其他考试安全、顺利进行,请各二级学院组织在校生进行考风考纪及预防参与高考等各类考试违纪作弊专项教育,以防范、制止本学院学生参与考试作弊事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教育对象及时间安排

在校本科生,时间:2016531日前。

二、组织形式

专项教育以主题班会形式开展,辅导员和班主任要到班级组织学生学习国家、学校有关考风考纪的规定和要求,讲明后果。请各学院于531日前将各学院本活动开展的情况纸质材料上交(副书记签名、盖章)。

三、教育内容

围绕: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八十四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二)组织团伙作弊的;(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出学籍处分: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浙江科技学院学生考试违规的认定与处理细则》浙科院教〔201116号、《浙江科技学院诚信考试规定(试行)》浙科院〔201423号、《浙江科技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教风学风建设的专项行动计划》浙科院〔201524号等文件。

及时提醒学生复习功课,积极备考。考生必须带齐有效证件(学生证或身份证)才能参加考试,一卡通不能作为有效考试证件。如有证件遗失者,请考前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补办手续(身份证遗失到保卫处开具证明后到派出所办理、学生证遗失到教务处办理),学生凭临时身份证或学校教务处开具的《学生证补办申请表》可以参加考试,考试现场不办理任何证件、证明。


学生处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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