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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科技学院学生处关于给予郑XX记过处分的通报

发布单位 : 时间 : 2015-09-09浏览数 :

XX,男,内蒙古集宁人,199434日出生,生物与化学工程学院/轻工学院2012级轻化工程专业学生,学号112XXXXXXX

该生在201571日进行的《大学英语A3》课程的期末考试中,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被监考教师当场发现。

根据《浙江科技学院学生考试违规的认定与处理细则》(浙科院教〔201116号)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经讨论决定,给予郑XX记过处分。该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记,不得参加补考。

该生对本处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处分决定书的5个工作日内,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学生处

201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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