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3年省级部门绩效自评工作的通知》(浙财监督〔2023〕6号)、《浙江省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浙财监督〔2020〕11号)和《省级部门项目支出绩效自评工资规程》(浙财监督〔2020〕11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做好学校2023年财政专项项目绩效自评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评内容
1.绩效自评全覆盖。列入2022年省级部门预算的所有项目支出均需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工作。(具体项目清单见附件)
2.明确主体责任。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绩效自评工作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对绩效自评结果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项目绩效自评得分在90分(含)以上的,自评结果为“优”;80分(含)~90分为“良”; 60分(含)~80分为“中”;低于60分为“差”。
3.确保评价真实客观。绩效自评要实事求是,确保数据准确、结果客观,严禁刻意提高评价分值、弄虚作假。自评中相关指标的完成情况和评分应有充分证据和材料支持,供绩效抽评时查阅。对于支出预算执行率低于91%或绩效目标编制不合理无法作为自评指标的项目,自评结果不得为“优”;资金执行率低于50%或项目实际绩效与绩效目标偏差较大的项目,绩效自评结果应为“中”及以下。
二、工作要求
1.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省财政厅将在学校绩效自评的基础上,按一定比例随机对绩效自评工作开展实地绩效抽评,并将绩效自评及抽评结果与学校2024年预算安排挂钩。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绩效自评工作,明确专人负责,根据项目预算编制时设置的绩效指标,认真做好项目实际完成情况的绩效自评工作,并留存相应证明材料备查。
2.报送时间及要求。
各单位完成绩效自评工作,于3月15日前将《省级部门项目绩效自评表》纸质稿1份加盖公章交计财处财务管理中心,电子文档发送至jcccg@zust.edu.cn联系人:王宇虹,联系电话:85070891。
计划财务处
2023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