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我校办学指导思想、根本任务,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依法治校,以德治校,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办出特色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中文名称:浙江科技学院。
英文名称:ZhejiangUniversityofScienceandTechnology,英文缩写:ZUST。
德文名称: Zhejiang Universität für Wissenschaft und Technik。
注册校址:浙江省杭州市留和路318号。
第三条浙江科技学院是浙江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行政主管部门是浙江省人民政府教育厅。
第四条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坚持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坚持合作与开放办学,充分发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三大功能,推进学校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学校的发展目标定位是结合中国国情,全面学习借鉴德国应用科学大学的办学经验和人才培养模式,以国际合作办学为平台,提升办学水平,强化办学特色,把学校建设成为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型大学。
第六条学校的人才培养定位是坚持在国际化背景下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着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创新精神和国际素养。
第七条学校的服务面向定位是立足浙江、面向长三角、辐射全国,紧密结合实际,主动服务浙江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八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浙江科技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依法实施民主管理。学校逐步扩大学院自主管理的领域和范围,发挥学院的主体作用。
第十条学校的校训是“崇德、尚用、求真、创新”。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学校徽志是黄黑色、阶梯状、有机相融的设计图形,黄色象征着生命、朝气与活力,黑色象征着严谨、沉稳与理性。黄黑二色的有机结合,既体现了学校的文化底蕴、办学活力、办学特色和现代感,更体现了学校严谨治学、从严治教的办学治校理念。
学校徽章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学校的校庆日是每年的10月9日。
第二章 办学规模、学科门类、专业设置和教育形式
第十一条学校的办学规模根据社会需求和本校办学条件而合理确定。办学规模要适度并且相对稳定。近期规模为全日制本科生15000人,并招收一定数量的研究生。
第十二条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以文理科为基础、以工科为主体、多学科交叉与协调发展,并根据社会需求和本校办学条件适时调整学科、专业。
第十三条学校的教育形式是以全日制本科生为主,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适度发展多层次、多规格、多种形式的成人教育和继续教育。
第十四条学校积极开展留学生教育和国际合作教育,努力建成在省内有重要影响的留学生教育基地。
第十五条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三章校内管理体制
第十六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对学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其领导职责是:
(一)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二)领导制定学校规划,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
(三)审定学校年度财务预算、重要经济和分配政策,决定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四)领导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负责干部的选拔、培养、任用、考核和监督,做好离退休教工和老龄工作;
(五)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
(六)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七)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和党外知识分子组织等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八)制定学校的章程;
(九)应当由校党委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中国共产党浙江科技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和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行使党章和党的其他规章制度赋予的职权,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八条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拟订校内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按干部任免权限任免校内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聘任与解聘教职员工,对学生实施学籍管理,对教职员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负责校内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筹措办学经费;
(六)拟订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
(七)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决策、协调、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贯彻学校党委关于学校行政管理事项的重要意见;
(八)应当由校长行使的其他职权。
副校长协助校长分管有关工作并对校长负责。
第十九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及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受理学术争议,处理其他相关事宜。校学术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
第二十条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独立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负责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等工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
第二十一条学校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其他辅助决策的各类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学校依据有关规定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讨论和审议校长的工作报告,对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报告以及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校内教职工聘任、奖惩、分配改革的原则,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由校长颁布实施;
(三)审议决定教职工住房和生活福利的有关重要事项;
(四)民主评议和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评议结果作为对干部进行奖惩、任免的依据之一,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
(五)应当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校长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教职工代表大会尊重和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十四条学校根据中心任务和工作需要,依据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若干党政职能机构、直属机构。学校的党政职能机构、直属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二十五条学校根据办学形势发展需要,设置并适时优化整合二级学院。二级学院在“明确职责、健全机制、交叉任职、共同负责”的前提下,不断完善管理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形成既有利于行政开展工作,又有利于党组织发挥作用的党政分工协作、共同负责的管理格局。学院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按组织规定程序产生由学校党委任免;学院院长、副院长由学校聘任。院长全面主持学院行政工作;副院长协助院长开展工作,就分管工作对院长负责。学院工作的领导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事项集体讨论、会议决定。
学院的基本职能是组织实施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主要职能为:
(一)全面负责本院教学、科学研究、国际合作和师生员工思想政治教育以及综合治理工作;
(二)按照学校章程和学校规章制度制定并实施学院管理制度;
(三)按照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和班子任期目标;
(四)制定并实施本院师资队伍、学科、专业、课程等项建设及教学改革与招生计划;
(五)在学校核定的岗位编制内,提出本院教职工调入与调出的计划或意见;经校长授权,聘任本院教职工;
(六)考核并评价本院教职工的工作,负责本院教职工的内部分配;
(七)负责本院学生管理和学生就业工作,对本院学生的奖惩提出具体意见;
(八)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学校划拨的经费,管理本院的资产,管理本院科研经费及其它各项经费,并接受学校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九)负责本院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资格的审核和推荐工作;
(十)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十一)完成学校下达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六条学院可根据发展需要,经学校批准设置一些必要的专门委员会等内部机构。
第二十七条学校建立后勤保障制度,鼓励和支持后勤服务单位实行企业化、实体化管理,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八条学校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学校档案机构对学校各类档案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九条学校建立产权明晰、责权明确、自主经营、管理科学的现代产业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校内群众团体及民主党派、党外知识分子组织依法按章开展活动。学校对其合法活动予以保障。
第三十一条学校与外界签定协议,联合设立组织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活动。学校鼓励二级单位经学校授权或报经学校备案进行上述活动。
第四章教师及教育工作者
第三十二条教师及教育工作者是指教师、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等。
第三十三条学校对教师及教育工作者统一实行岗位聘任制。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管理人员实行职员聘任制度;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三十四条教师及教育工作者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晓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监督和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学校规章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学校教师及教育工作者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敬业奉献;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
(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五)学校规章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六条学校教师应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校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学校其他教育工作者,应结合本职工作,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第三十七条学校依法建立教师及教育工作者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师及教育工作者权益。
第五章学生及校友
第三十八条学生是指已被本校录取、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九条学生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地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根据需要跨学科、学院选修课程;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或资助;
(五)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
(六)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七)知晓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条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尊重教师及教育工作者;
(三)遵守学校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学位的相应规定;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对其进行引导和管理。学校依法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在校内申请组织建立学生社团,领导学生社团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活动。
第四十三条学校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人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爱护自然、热心公益的良好品行。
第四十四条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关心在学习生活中遇到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帮助。
第四十五条校友是指在本校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教师及教育工作者。学校建立校友组织,发挥校友在学校办学发展中的作用。
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为校友的继续教育提供便利和条件。
学校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
第六章经费、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四十六条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各类政府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积极筹措事业发展资金,建立和完善政府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的机制;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研究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四十七条学校资产指学校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四十八条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坚持勤俭办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和效益。
第四十九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使用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财产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
第五十条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
第七章奖励和处罚
第五十一条 学校依据上级统一规定或自身需要,设立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并予以精神或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五十二条 学校设立教学成果奖。
第五十三条 学校设立科研成果奖。
第五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生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等综合奖及其他单项奖。
第五十五条 学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对违反行政纪律的教职工实行处罚。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校察看、开除公职。
第五十六条学校根据学籍管理规定对违纪学生实行处罚。行政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由中国共产党浙江科技学院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浙江省人民政府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由中国共产党浙江科技学院代表大会修改。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时,中国共产党浙江科技学院委员会可对本章程进行部分修改,并提请下一次代表大会追认。
第五十九条学校根据本章程有关条款制定相应的计划、办法和细则。凡学校制定的其他各项规章制度均应符合本章程。
第六十条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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