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院基层党组织建设,增强学生党员的综合素质,使学生党员成为思想上的先行者、生活中的奉献者、工作中的耕耘者、学习上的佼佼者、实践中的开拓者,及时处置不合格党员,进一步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纯洁性,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一章考核总则
第一条考核对象是正式党组织关系转入学院党委的学生党员(含预备党员)。
第二条具体考核由各支部实施,每学期进行一次(本科生毕业班第8学期、研究生毕业班第5学期不进行)。
第三条考核实行百分制,主要从学生党员的思想行为表现、学习成绩、社会实践情况、社会工作情况、支部组织生活情况、参加学院活动情况、群众意见调查情况、所获奖励或荣誉、考证情况以及附加情况等十个方面具体考核。每学期末由各党支部作出考核结果并上交学院党委,学院党委审核研究后对考核结果进行公布。
第四条为保证考核工作的公平、公正性,学生党支部应成立专门的考核小组进行具体考核,学院党委进行指导,学院纪委进行监督。党员可对考核结果进行质疑,由党支部作出解释。
第二章考核要求和内容
第八条学生党员应遵守以下考核要求:
第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基本知识,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在重大思想政治斗争中的态度与表现能够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始终坚持理论学习,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在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第二,自觉遵守党的纪律,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保守党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党的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第三,履行党员义务,认真完成各级党组织交派的任务;不得无故不参加各级党组织举办的任何党内活动,参加支部大会不得无故迟到,早退,不得无故缺席。
第四,学生党员要端正学习态度,树立牢固的专业思想,刻苦努力,在学习上树立榜样作用,带动周围的学生共同进步。
第五,积极参加各项社会工作和义务劳动,有强烈的责任心和吃苦奉献精神,不计个人得失,把学生利益摆在首位,切实做好广大学生的服务工作。
第六,认真遵守校规校纪及我院学生日常管理规定。积极参加院系组织的各项活动,在活动组织中为全院学生树立榜样。积极营造学院良好的学风和思想舆论氛围。
第七,学生党员要积极参加科学研究、各类学科竞赛、课外科技活动,提高自身创新创业意识和科学研究能力,积极参加各类考证,增强就业竞争力。
第八,学生党员要经常了解所带的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学习,生活等情况和存在的问题,鼓励他们克服缺点,发扬优点,帮助其积极上进,使其端正入党动机。
第九,学生党员应定期向学生党支部汇报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情况,汇报要求实事求是,要求党员每季度至少上交一篇思想汇报。
第十,由于主观过失或意外犯错误的学生党员,应主动到院学生党支部或学院党委汇报情况,根据其认错态度从轻给予不同程度的处分,对不主动汇报的,一经发现,须从严处理。所有犯错误的学生党员(包括故意和过失)均应向所在党支部递交书面说明材料,如实说明情况。
第十一,学生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党支部应当对其进行教育,并要求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按照相应程序劝其退党。
第十二,学生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九条考核内容详见《人文学院学生党员量化考核表》
第三章考核用途
第四条考核结果分A(90分以上)、B(75-89分)、C(60-74分)、D(59分以下)四个等级,考核结果为A的获得各级优秀共产党员称号的评选资格,结果为D的由各支部加强教育和监督,本人需在支部召开的民主生活会或支部大会上作公开检讨,并写出书面改进方案限期整改。考核成绩作为党员推荐到院、校级的评优评奖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校级优秀共产党员评选根据学校通知要求执行;院级优秀共产党员由学院党委组织评选,每年4月份,学生党支部依据考核结果,经过本支部民主推荐,反复筛选确定人员名单(每个支部限推1名),报请学院党委批准,授予院级“优秀共产党员”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同时获得校级“优秀共产党员”的推荐资格,由学院党委研究决定报请组织部审批。
第六条预备党员中凡属以下情况应延长预备期:
入党时存在的缺点,但预备期改正不明显;
(2)入党以后对自己要求不高,总体表现一般,先锋模范作用不明显;
(3)考评等级为D级或学习成绩出现重修;
(4)受到学校或学院各相关部门的任何处分决定。
第四章附则
第七条本办法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人文学院学生党员量化考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