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科技学院
本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本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确保学生资助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 号)、《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浙财科教〔2020〕39 号)相关精神和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本科学生资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统筹安排用于落实国家及浙江省高等教育本科学生资助政策的资金,以及学校按规定计提的校内资助资金。
第三条本科学生资助资金由计财处、学生处按职责共同管理。计财处负责按照省财政厅下达学生资助资金和学校事业收入编制学校学生资助资金年度预算,指导开展学生资助资金使用绩效管理工作,按规定实施资金绩效财政评价工作。学生处负责完善本科学生资助信息管理,加强本科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组织各二级学院、安吉校区审核上报基础数据,提出预算分配建议方案,会同计财处、审计处等部门对资金使用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具体实施全校
本科学生资助资金绩效管理。
第二章资金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浙江省高等教育本科学生资助政策包括本科学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浙江省政府奖学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校内资助政策包括各类校设奖学金、勤工助学基金、困难补助基金、各类减免金。
(一)本科学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学校总名额,学校结合各学院学生人数、办学特色、学科专业设置等因素确定各学院分配名额。
(二)本科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纳入学生资助对象范围的全日制本科二年级及以上学生(学生资助对象依据《浙江科技学院国内本科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试行)》(浙科院学〔2020〕7 号)认定)。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学校总名额,学校结合各学院学生人数、资助对象人数、办学特色、学科专业设置等因素确定各学院分配名额。
(三)本科学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资助对象范围内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含预科生)。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每年下达总名额,学校结合各学院学生人数、资助对象人数、办学特色、学科专业设置等因素确定各学院分配名额。
(四)浙江省政府奖学金。奖励浙江省高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按高校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科学生人数等因素确定学校名额,学校结合各学院学生人数、办学特色、学科专业设置等因素确定各学院分配名额。
(五)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本科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新生和在校学生入职期间保留学籍,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后允许入学或复学,在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等方面参照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兵役国家资助相关办法享受优待。
(六)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用于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的资助,由省财政统筹下达。
(七)各类校设奖学金。由学校每年从学生缴纳学费中按规定提取经费设立的奖学金,包括卓越学子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创新创业奖学金、本科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奖学金等,奖励标准、奖励额度和奖励名额按学校各相关办法执行。
(八)勤工助学基金。由学校每年从学生缴纳学费中按规定提取的经费、社会捐赠及其他组成,用于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报酬开支、表彰奖励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优秀学生和勤工助学活动的日常管理。勤工助学岗位设置、酬金标准及支付按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九)困难补助基金。由学校每年从学生缴纳学费中按规定提取经费设立学生困难补助基金,对资助对象给予各类困难补助,主要是学费补助和临时困难补助。补助等级、金额和名额按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十)各类减免金。目前设床上用品减免、校服减免、军训服减免、教材费减免、学平险减免和热水卡减免等六项,减免金额和减免名额以采购当年与供应商协商一致确定。今后,具体减免项目以实际发生而定,实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现阶段国家和浙江省各项学生资助政策和标准详见附件1,今后,浙江省将根据中央和省有关要求,结合浙江省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物价水平、相关学校收费标准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实际发放标准以当年通知为准。现阶段学校各项学生资助政策和标准详见附件2,今后,如个别文件进行调整,以新文件公布的标准为准。
第三章资金分担和使用
第六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浙江省政府奖学金由省财政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安排。
第七条各类校设奖学金、勤工助学基金、困难补助基金由学校按照相关规定统筹提取;各类减免金由学校相关采购单位与采购商协商一致安排。
第八条省财政厅每年年底根据省教育厅提供的资助资金分配方案,清算上年省对学校学生资助补助并提前下达次年补助。除新增开支内容或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另有要求外,原则上年中不再多次下达。学校在收到省转移支付预算(包括提前下达预计数)后,应及时按照国家、省和当地政策要求分解资金。其中,学校在年初预算时已按人数和标准全额保障学生资助资金的,收到省转移支付资金后,可将同等额度的校级财政安排资金调剂收回,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使用。
第九条本科学生资助资金由学生处统一汇总申报、计财处审核后,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打卡等方式,确保发放到学生或监护人。
第四章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本办法所列本科学生资助资金,应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学生处、人武部、计财处等部门要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学生资助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管理。
第十一条学校应加强对本科学生资助工作的内部监督检查,做好本科学生资助资金专项审计。学生处应加强资金发放、执行管理,做好基础数据的审核工作,健全学生资助管理,加强资助信息系统应用;组织做好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确保应助尽助;规范档案管理,将学生资助申请表、认定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学期建档备查。教务处要加强学生学籍管理,主动及时将学籍变动情况告知学生处、计财处。人武部要加强应征入伍学生管理,配合做好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各项资助工作。计财处严格落实责任制,强化财务管理;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信息公开,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第十二条学生处、人武部、计财处、各二级学院、安吉校区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学校建立“奖、助、贷、勤、补、免”六位一体,保障性资助与发展性资助相结合的资助体系。其中,校内资助资金的提取,要按事业收入的4%—6%,且不低于每生每年400元的标准提取。校内资助资金用于学生资助工作经费以及所有纳入资助对象范围的学生的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发展性资助项目等,其中用于勤工助学的资金支出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当年校内资助资金提取总额的30%,勤工助学小时计酬标准应不低于学校所在地政府确定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并适当提高。学校要加强相关资金的计提和使用管理,并自觉接受教育、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学校积极鼓励企业、社会团体、个人在学校或二级学院设立奖学金、助学金,相关评选和资助办法另行制定。
附件1.国家及浙江省本科学生资助现行政策和结算标准
附件2.校设本科学生资助现行政策和结算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