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浙科院学〔2017〕10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创建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 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浙江科技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和本科生。
第三条学生在读期间校内校外的违纪行为,均按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章处分原则、种类和适用
第四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遵循的原则是: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条学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行为的学生,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纪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学生有违反学校纪律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安吉校区)或相关职能部门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错误,情节较为严重的报请学校给予通报批评。
第六条受纪律处分者,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其现职担任校、二级学院、班级学生干部的一律予以免职,并在处分期间内不得担任学生干部。综合素质评价“品德素质评价”中,按照“文明守纪”板块具体规定给予等级评定。
(二)学位的授予按《浙江科技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修订)》《浙江科技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三)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者,有下列情节之一,可以从轻处分或免予处分:
(一)公安机关认定有自首情节者;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确系他人胁迫,并能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认错态度好的;
(三)有立功表现的;
(四)有其他可从轻处分情节的。
第八条违反校纪校规的,有下列情节之一,应酌情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或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
(二)故意造成调查困难者;制造障碍,妨碍调查取证者;在组织调查中翻供、串供或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
(三)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规定两条以上(含两条)规定的;
(四)伙同校外人员一起作案的;
(五)涉外活动违纪的;
(六)违纪群体的组织者、指挥者;
(七)在本校受到纪律处分,未过解除期再次违纪者从重处分;就读期间屡次受处分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有其他应予从重处分情节的。
第九条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而实施违纪行为的,不予处理,按照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休学或退学手续。
第十条除开除学籍外,学生处分设置6-12个月期限(警告、严重警告6个月;记过、留校察看12个月),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处分期限未满的毕业生,可于毕业时自动解除处分。学生处分未解除前,不得评定奖学金及各种荣誉称号;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二条学生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活动,泄漏国家秘密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在学校内穿戴宗教服饰、进行宗教或迷信活动的,经劝阻无效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罚者,根据不同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被检察院决定不起诉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法院判决免于刑事处罚者;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者,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对寻衅滋事或进行其他违法违纪活动、破坏校园秩序者,根据不同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情节较轻、认错态度较好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情节较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吸食毒品者,容留、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毒品者,根据不同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吸食毒品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在一定期限内无法做到戒毒,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毒品或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者,在按相应司法处理外,视其情节,按校纪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一)违反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个人信息等。
(二)打架事件的肇事者、策划者、参与以及提供凶器者。
(三)从事非法传销或非法金融活动者。
(四)以各种手段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者,且需如数偿还财物,并按除校纪校规外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且需按价赔偿经济损失。
(六)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
(七)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
(八)破坏环境卫生,扰乱学校公共场所正常秩序,影响学校公共安全者。
(九)以各种方式组织或参与赌博(含网络赌博),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①凡用麻将、扑克及其他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或参与网络赌博,一经发现,除由法定机关没收其赌具和赌资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②组织赌博或网络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十)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规、条例,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设备者,违章用电、用火、用危险品者,违反森林防火规定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引起火警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处分;造成火灾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十一)对旷课学生,视其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①一学期旷课超过 12 学时,警告处分;
②一学期旷课超过 24 学时,严重警告处分;
③一学期旷课超过36学时,记过处分;
④一学期旷课超过 48 学时,留校察看处分;
(十二)擅自离校者。
(十三)违反学术纪律者。
(十四)违反考试纪律者。
第十七条本规定未列举的违纪行为,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及最相类似原则,参照本规定相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章处分的程序、管理权限
第十八条学生发生违纪事件,由所在二级学院(安吉校区)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按本规定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纪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安吉校区)讨论提出处分意见,经学生工作会议(学生处或研究生处牵头、有关职能部门、二级学院(安吉校区)参加)审定,学生处或研究生处代学校拟文并公布。
第十九条凡跨二级学院(安吉校区)的学生违纪事件,由相关二级学院(安吉校区)和相关职能部门提供材料(违反教学管理规定与考场纪律的由教务处;因违反国家和学校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保卫处;因在宿舍内违纪的由后勤服务部),由学生处或研究生处牵头,召集相关二级学院(安吉校区)、职能部门组成学生工作会议查清事实,审定处分意见,学生处或研究生处代学校拟文并公布。
第二十条凡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的,由相关二级学院(安吉校区)和相关职能部门提供材料(因违反教学管理规定与考场纪律的由教务处;因违反国家和学校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保卫处;因在宿舍内违纪的由后勤服务部),经学生工作会议(学生处或研究生处牵头、有关职能部门、二级学院参加)查清事实,审定处分意见,学生处或研究生处代学校拟文,由分管学生工作或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签发处分决定并公布。
第二十一条凡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由相关二级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提供材料(因违反教学管理规定与考场纪律的由教务处;因违反国家和学校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保卫处),经学生工作会议(学生处或研究生处牵头、有关职能部门、二级学院参加)查清事实,提出处分意见,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由校长签发处分决定并公布,将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报浙江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二级学院(安吉校区)应当告知学生做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或申辩,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三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学生的基本信息;(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5)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处分决定作出后,可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条处分文书填写规范,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材料必须用黑色水笔或钢笔填写, 所需材料必须齐全,存档保留。材料包括:事件经过、本人认识、旁证材料、证人证言和详细的时间、地点以及处分意见等原始材料。
第二十六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在处分决定作出后(提出申诉的,原则上申诉程序终结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由所在二级学院派人给予办理,其后续事宜,按有关规定和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第五章校内申诉受理和处理程序
第二十七条学校制定学生申诉相关管理办法,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二十八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分管校领导担任,委员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法律顾问等组成。
第二十九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 日(节假日除外)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提出申述申请的,学校不再受理。
第三十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 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15 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三十一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三十二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在校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学校有关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相关细则,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原《浙江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浙科院政〔2005〕117 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