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教字〔2009〕61号
省属有关普通高等学校:为贯彻落实“科教兴省”战略和全省高等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提高省属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决定对省属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业绩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财政拨款挂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行范围列入本科教学业绩考核的范围是省教育厅直属的普通公办本科高等学校(含共建高校),具体包括:浙江工业大学、浙江林学院、浙江海洋学院、浙江中医药大学、温州医学院、浙江师范大学、宁波大学、浙江科技学院、浙江财经学院、浙江工商大学、浙江理工大学、嘉兴学院、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中国计量学院和浙江传媒学院等15所院校。省财政自2008年起,在年度经常性预算经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与考核结果挂钩。二、考核原则1.客观公正原则。本科教学业绩考核工作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公平合理地反映高校的办学质量。2.导向性原则。通过发挥考核指标的导向作用,使各高等学校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办学质量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提高办学水平。3.经济简便原则。考核指标既体现高校的办学质量,又充分考虑管理成本,操作上简便、实用。4.探索创新原则。对考核指标实行动态管理,今后根据高等教育的改革情况,不断加以完善和规范。三、考核指标本科教学业绩考核指标体系由6个一级指标和25个二级指标组成。6个一级指标分别为:师资队伍、教学资源、教学建设与改革、质量监控、培养质量和社会评价。为鼓励各校办出特色,另设置“特色与创新”指标,进行附加加分。高校的得分为各一级指标得分和“特色与创新”指标得分之和。其中,一级指标属定量评价指标,根据各高校实际状态数据直接评分;“特色与创新”指标为定性评价,将组织专家评议打分。一级指标得分为各二级指标得分之和,一、二级指标得分均不得超过该指标的满分值。本科业绩考核指标及评分办法详见附件。四、考核程序1.成立省属高校本科教学业绩考核工作小组,在每年9月份对各校上一学年的本科教学业绩进行考核。2.各省属高校根据考核指标和评分办法进行自评,并提交自评书面报告及相关依据材料。3.省属高校本科教学业绩考核工作小组对省属高校自评报告进行稽核,出具考核结果并予以公示。4.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各省属高校预算拨款浮动系数,分配并核拨经费。五、考核结果与财政拨款挂钩办法对评价总分排名第一名的高校,按生均定额拨款标准的15%给予奖励;第二名至第五名,按10%奖励;第六名至第九名,按5%奖励。
附件:1.浙江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业绩考核指标体系(试行)2.浙江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业绩考核自评表3.浙江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业绩考核填报数据表
二○○九年五月十九日
上一条:关于做好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限工作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2009年节假日教学安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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